回忆往事: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体系建设的建议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全面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防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和蔓延,进一步理顺公共卫生管理体制,完善公共卫生运行机制,构建公共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人民群众健康需要,资源配置合理、服务功能完备、应急反应灵敏、运转协调高效、医疗保障有力的新型公共卫生救治体系。
       为此建议:
       加大公共卫生投入力度,确保公共卫生工作经费落实。加强医疗救治体系的建设,政府应在体制上、机制上和政策上予以支持和保障,真正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将传染病救治体系纳入国家发展规划。市政府和财政部门应在经费和政策给予重视和倾斜。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新颁布的《传染病防治法》对传染病防治体系予以全额保障。《传染病防治法》第七章第五十九条阐明:“国家县级以上政府必须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七章第六十条指出:县级以上政府应按照本级政府职责,负责本政府区域内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的日常经费,维持传染病防治工作正常开展所需,将这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予以落实。
       黑龙江省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厅颁发的黑财社[2001125号文件“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事业单位补助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非营利性公益事业专科医院财政在定额补助和定项补助上应给予必要的特殊照顾,以保证其持续稳定发展。
       二是目前一些兄弟省、市对传染病院的经费补偿均已到位,都纳入政府“公益性事业单位”管理,全国有20%以上地区传染病医院得到了全额拨款,其余医院也都不同程度地增加了经费一般在70%以上(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由政府承担),北京、上海、青岛、武汉、哈尔滨、郴州市等传染病院定为纯公益事业单位,已经全额拨款或执行特殊政策。
       三是政府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救治体系建设的投入和政策支持,对全面提高应急体系建设中医疗抗风险能力的重要保障。(佳木斯市传染病医院 徐明 肖广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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